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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探讨 2023-11-04 作者:赵壮成
摘要:
1、刑事案件庭审中,有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举报他案犯罪线索的。如果事涉当事人、辩护人程序性权利,法庭应立即休庭,审看有关举报线索,并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庭审,同时应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2、如果所举报他案犯罪线索,无涉当事人、辩护人程序性权利,而只关涉当事人量刑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庭后单独询问,庭审继续进行。
7月11日,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包头王永明涉黑案的庭审进入第8天,在当天的庭审中,作为公诉人之一的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某耀,当庭被辩护律师举报索贿30万元并被申请回避。
根据警方此前披露的信息显示:2019年4月4日,包头当地警方将王永明等4人抓捕归案,4月10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永明等8人决定逮捕。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13个罪名,对王永明等12人移送起诉。警方通报称,该组织主要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手段,在包头市范围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王永明的女儿称自己的父亲是被别人陷害,一直在通过多个渠道为父“喊冤”,十多名辩护人全案都做无罪辩护。在11日下午的庭审中,辩护人袭祥栋、王振江等律师当庭举报公诉人之一的检察官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并要求当庭播放索贿录音。具体细节是,审判长起初是同意播放的,但旁边的审判员赶紧提醒并阻止了他,导致录音没有被当庭播放,法庭方面不顾辩护人反对继续开庭。
本人认为,庭审当中如果涉及当事人举报其他刑事案件,而公安或监察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因为涉及侦查秘密,遇到此种情况,合议庭应该立即休庭,将举报一方单独询问并形成笔录,然后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警方或监委处理。被告人当庭举报的,单独询问被告人时其辩护人可以在场,合议庭可以要求辩护人签署保密承诺书。
如果举报的刑案无涉本案程序性权利,但可能涉及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并影响被告人量刑。合议庭为保证庭审的连续性,也可以明确告诉举报一方,庭后合议庭将单独对其进行询问,本案庭审可以继续推进。包头庭审当中,因涉及公诉人回避的程序性权利,法庭应当立即休庭,可以将辩护人、公诉人叫到一起播放录音,之后由检察长决定该公诉人是否回避。合议庭还应将录音等线索移交监委处理。但在其后的庭审中,被实名举报索贿的检察官李某耀仍然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根据《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在辩护人提出申请检察官李某耀回避之后,应当等检察长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庭审不能继续进行。 检察官李某耀与被告人之间已经构成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情形。最新消息是,7月12日下午,举报人之一的袭祥栋律师告诉媒体,当天上午,稀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通知他和王振江律师去做了笔录,并告诉他们已对此事展开调查,有结果会告知他们。包头李永明涉黑案还有一个事件是,法庭剥夺了李爱军、李啟珍两位律师辩护资格。具体原因是,因其他案件开庭,两位律师征得各自被告人的同意,并向法庭进行了书面告知,完全具有暂时离开法庭的“正当理由”。但却被法庭认定“拒不到庭、拒绝辩护”,被法庭剥夺了辩护的资格。律师因开庭冲突要求延期审理,本身属正当合理理由,曾有法院以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明显属于不当。所幸后来被省高院纠正。但这足以说明,因案件庭期冲突,律师有选择权,可以申请另一案延期审理。本案中,辩护人征得自己当事人同意,临时退庭并书面告知本案合议庭,应该不属于拒不到庭、拒绝辩护。
1、刑事案件庭审中,有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举报他案犯罪线索的。如果事涉当事人、辩护人程序性权利,法庭应立即休庭,审看有关举报线索,并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庭审,同时应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2、如果所举报他案犯罪线索,无涉当事人、辩护人程序性权利,而只关涉当事人量刑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庭后单独询问,庭审继续进行。

根据警方此前披露的信息显示:2019年4月4日,包头当地警方将王永明等4人抓捕归案,4月10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永明等8人决定逮捕。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13个罪名,对王永明等12人移送起诉。警方通报称,该组织主要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手段,在包头市范围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王永明的女儿称自己的父亲是被别人陷害,一直在通过多个渠道为父“喊冤”,十多名辩护人全案都做无罪辩护。在11日下午的庭审中,辩护人袭祥栋、王振江等律师当庭举报公诉人之一的检察官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并要求当庭播放索贿录音。具体细节是,审判长起初是同意播放的,但旁边的审判员赶紧提醒并阻止了他,导致录音没有被当庭播放,法庭方面不顾辩护人反对继续开庭。
本人认为,庭审当中如果涉及当事人举报其他刑事案件,而公安或监察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因为涉及侦查秘密,遇到此种情况,合议庭应该立即休庭,将举报一方单独询问并形成笔录,然后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警方或监委处理。被告人当庭举报的,单独询问被告人时其辩护人可以在场,合议庭可以要求辩护人签署保密承诺书。
如果举报的刑案无涉本案程序性权利,但可能涉及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并影响被告人量刑。合议庭为保证庭审的连续性,也可以明确告诉举报一方,庭后合议庭将单独对其进行询问,本案庭审可以继续推进。包头庭审当中,因涉及公诉人回避的程序性权利,法庭应当立即休庭,可以将辩护人、公诉人叫到一起播放录音,之后由检察长决定该公诉人是否回避。合议庭还应将录音等线索移交监委处理。但在其后的庭审中,被实名举报索贿的检察官李某耀仍然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根据《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在辩护人提出申请检察官李某耀回避之后,应当等检察长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庭审不能继续进行。 检察官李某耀与被告人之间已经构成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情形。最新消息是,7月12日下午,举报人之一的袭祥栋律师告诉媒体,当天上午,稀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通知他和王振江律师去做了笔录,并告诉他们已对此事展开调查,有结果会告知他们。包头李永明涉黑案还有一个事件是,法庭剥夺了李爱军、李啟珍两位律师辩护资格。具体原因是,因其他案件开庭,两位律师征得各自被告人的同意,并向法庭进行了书面告知,完全具有暂时离开法庭的“正当理由”。但却被法庭认定“拒不到庭、拒绝辩护”,被法庭剥夺了辩护的资格。律师因开庭冲突要求延期审理,本身属正当合理理由,曾有法院以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明显属于不当。所幸后来被省高院纠正。但这足以说明,因案件庭期冲突,律师有选择权,可以申请另一案延期审理。本案中,辩护人征得自己当事人同意,临时退庭并书面告知本案合议庭,应该不属于拒不到庭、拒绝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