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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捍卫“头顶的权利”! 2023-11-04  作者: 李梁子 王钰璇
  马伯伯也想不到,自己只是在小区里散个步,怎么就会从天而降苹果核?看来“从天而降”的不止有雨水,还有来自于高楼的致命“礼物”。福建女子在八楼的阳台上将生活物品抛出,被依法刑拘。杭州男子在跟随中介看房时,顺手扔掉没有掐灭的烟头,结果点燃了楼下住户晾晒的棉被,被行政拘留十日。前有高空抛屎不服上诉,现仍有屡禁不止随手丢物。
  在必须让大众意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性的同时,我们还得拿起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因高空抛物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11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称,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考虑其危害程度和行为性质,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被纳入其中,成为独立罪名。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自此,高空抛物引起的后果就不只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了。但高空抛物入罪,说到底也只是一种事后惩戒,并且在取证上也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民法典》在其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补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抛物者。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下,大家可能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1、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①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根据《民法典》第1253及1254条之规定,该责任主体仅限于坠落物不及于高空抛物。】②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确定侵权行为实施人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实施人承担侵权责任;③不能够确定侵权行为实施人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里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在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④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想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可对以下三点进行证明: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②自己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③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2、如何起诉: ①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有明确的被告④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起三年之内⑦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得正建议您,遇到高空抛物的时候立即报警,然后当场收集证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