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困扰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的重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最高院提出,要建立与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和措施的互动、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运动现代技术通过与金融监管、工商体系网络对接,进而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案结事了。为此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限制措施行为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有:1、限制出境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2、在征信系统记录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有人民银行征信局的信贷征信系统,人民法院可将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开。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执行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法院公告栏等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5、限制高消费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上述五种措施均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确定义务后可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执行联动机制信息共享、联合行权,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则与细则,细化信息公开程序,将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公权力对被执行人私权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司法权力的公共性,借助社会舆论和信用惩戒的力量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该措施会给被执行人的名誉、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全面挤压生存空间,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