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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哪些工作(一) 2023-11-08  作者:刘召亮

  刑事处罚是指因触犯了刑法而对罪犯采取的处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日益完善,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也更加严格。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在刑期内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还会影响到犯罪分子在刑期结束后的一些活动,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明确禁止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从事部分工作。现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的工作总结如下: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7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2、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够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条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除外。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5、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成为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第20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性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