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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发生伤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一) 2023-12-10  作者:朱玉辉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某饭店开业,为经营需要招聘张某做服务员,月工资2000元,酒店提供食宿。饭店开业前后,饭店经营者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2012年11月5日晚,因家中有事,张某下班后请假回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某家属遂向某饭店要求工伤赔偿,双方对此协商未果,张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饭店招聘张某做服务员,某饭店与张某之间属于非法用工,故,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裁决某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实践中,非法用工是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一种不合法的用工关系,用工单位不具有用工资格时,招用的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对劳动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很多用工单位认为,其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是合法的用工关系,就不用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是非法用工,用人单位也是需要对劳动者负责。
  如何认定“非法用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的情形。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基本明确了如何区分用工单位是“非法用工”还是“合法用工”,关键是要看用工主体是否存在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营业执照、或者虽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但使用童工的情形。有无营业执照、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以及使用童工是判断“非法用工”或“合法用工”的核心要件。
  结合本案,某酒店开业前后,一直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不合法,开业后招用张某做服务员属于上述法律规定非法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