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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发生伤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二) 2023-12-10 作者:朱玉辉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某饭店开业,为经营需要招聘张某做服务员,月工资2000元,酒店提供食宿。饭店开业前后,饭店经营者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2012年11月5日晚,因家中有事,张某下班后请假回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某家属遂向某饭店要求工伤赔偿,双方对此协商未果,张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饭店招聘张某做服务员,某饭店与张某之间属于非法用工,故,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裁决某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前面介绍了何谓“非法用工”,以及如何区分“合法用工”与“非法用工”关系。下面,继续分析非法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非法用工单位应否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对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家属如何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职工患职业病,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这也明确了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条件。非法用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向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1、治疗期间的生活费,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2、医疗费用;3、护理费;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住院期间所需的交通费;6、辅助器具费。以上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综上,非法用工单位招用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工患职业病,或用人单位招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由招用职工的非法用工单位或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