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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常见的风险及防范 2023-12-10  作者:左伟
  一、劳动者胡乱在劳动合同上签名
  赵某在甲公司工作一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甲公司称其已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书。但后经甲公司仔细辨认,发现劳动合同上所签的名字与赵某的真实姓名不符。
  风险: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制度。甲公司如无法证明该合同系赵某本人签署,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防范:用人单位应该规范合同签订制度,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采取现场签订加按手印等方式,并且严格审核劳动者所签姓名是否正确,以避免劳动者故意错签,从而给用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签订阴阳合同
  出于避税等因素的考虑,钱某与乙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写明的月工资为4000元,但钱某实际月工资为7000元,其中4000元通过银行发放,剩余3000元现金发放。合同到期后,乙公司要求以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钱某不同意续签,遂产生纠纷。
  风险:工资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的补偿,在本案中钱某如无法提供另外3000元收入的证据,则只能按照4000元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且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防范: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劳动者已经不慎签订了“阴阳合同”,则应利用录音笔、手机等工具收集相应的证据,并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三、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
  孙某为丙公司普通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为8000元,丙公司按照最低标准为孙某了缴纳社会保险。孙某在工作当中不幸发生工伤,社保部门告知其仅能享受最低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
  风险:如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能承担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之间的差额损失。
  防范: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劳动者应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投诉。
  四、乱开收入证明
  李某在丁公司工作一年后,持丁公司出具的关于李某的收入证明申请劳动仲裁,该收入证明显示李某的年薪为12万元,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丁公司支付李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4万余元。丁公司称该收入证明只是为了方便李某办理按揭贷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劳动者在完成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后,关于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李某提交工资发放及收入证明的前提下,如丁公司无法提出足以反驳该收入证明的事实及理由,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防范:用人单位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做出例外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五、未续约仍然继续用工
  王某与戊公司签订了2019年6月份至2020年6月份的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戊公司工作四个月后离职。此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戊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四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
  风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期间,戊公司未与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合同到期之日起的次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防范: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如需继续用工,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或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同样需要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