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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分手后轮流抚养子女 2023-12-10  作者:李景霞
  在手机网页推送的信息中,经常看到某甲明星与某乙明星和平分手的通告,通告中对所生育的子女将共同抚养,即轮流抚养子女。讲讲轮流抚养的话题。
  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已决生效判决中,多半采取的是“归边”主义,要么归原告抚养,要么归被告抚养,审判实践中采取的是单亲抚养模式。虽然1993年11月3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失效)中的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确认了轮流抚养子女的制度,但是极少数法院,据此判决共同抚养。
  在部分区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不允许离婚协议中出现“共同抚养、轮流抚养”字眼,子女抚养权必须确定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方式。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轮流抚养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为法律所禁止,显然行政部门以子女抚养权没有归边,拒绝受理、办理离婚手续是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亦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从“可予准许”到“应予支持”,从立法上对轮流抚养持倡导、支持的法律导向。
  选择轮流抚养子女,无论是通过诉讼途径还是私下协议,应立足于子女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双方在同城居住,能够在子女教养上达成一致意见,均有抚养子女意愿及抚养能力、条件,双方矛盾冲突相对较小,互相协作能力强,子女与各方都比较亲近等,可以考虑协议轮流抚养,如各方能够自觉遵守轮流抚养协议,最大限度维系与子女的感情纽带,可以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母之爱。也许,在将来轮流抚养或成为抚养模式的主流。
  离婚仍不能释怀受到的伤害,仇视另一方,并且把子女视为物品,进行抢夺、利用、泄愤等,这才是对子女最大的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了,可以和平分手,离婚不离爱,轮流抚养子女,在子女教养上共同学习成长,相信一样也可以培育出优秀、自信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