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对竣工日期的认定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小杰
实际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全面、适当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时的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关于竣工日期的确认问题,以下结合相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简要归纳总结。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32. 4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3.2.3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7-0201)第4.4.3条关于竣工日期的约定:(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①根据专用条款(9. 1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②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③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①根据专用条款(9.1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③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从以上的规定以及实践看,确定竣工日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双方当事人参照相关示范文本对竣工日期有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有效;(3)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4)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此规定适用的前提应是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若因建设工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拒绝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另当别论)(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