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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关键点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国江 左敬敬
  在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案件中最普遍存在的异议行为,二者互通互联,一脉相承,但二者又有不同的制度设立,二者的联系和区分是我们在执行案件首先要了解的基本执行知识。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执行程序本身的效率和效益,尽量防止因程序过于复杂影响执行效率,扩大执行成本。执行实践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多种多样,繁简不一,而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如果案外人异议一律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可能会对执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被案外人恶意利用,拖延执行;相比之下执行法院的审查程序则相对简单,将执行法院审查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解决一部分案外人异议问题,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供执行效率。
  二、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本条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进行了限缩解释,将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期间限定为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主要是为了和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相区分,对争议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整个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特别是在一个执行案件涉及多个执行标的物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即便整个执行案件还未结束,案外人已无权对该执行标的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三、确定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管辖不能依据一般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缘由、诉讼请求、诉讼主体等方面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其最终目的不在于确认涉案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归属或要求给付争议执行标的,而在于阻止或请求法院对该标的继续执行。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可以便于审判法官调阅执行卷宗或了解案情。执行法院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向某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就由该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执行,案外人只能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只能向该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于委托执行的,由于执行法院指的是实际执行的法院,故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向受托法院提起。以上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程序设立、提出时间、管辖法院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及个人简析,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