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能否因一方所负的债务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玉辉
近期,有客户咨询,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已经判决债务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案件胜诉后,客户作为申请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经依法查询发现,债务人个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曾向法院提供了债务人的配偶名下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想申请法院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本案被执行人,有无法律规定?若申请查封债务人配偶的房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行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共同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具有法律依据。当然,在实务操作中,有的法院认为当生效判决未明确债务是共同债务时,法院只能控制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或不同意控制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