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执行的救济途径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国江 左敬敬
法律文书依法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期限从几个月到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等,那如果执行期限过长我们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针对执行期限过长损害申请执行人权利的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做简要分析,供参考。第一种救济途径:更换执行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该规定不宜机械理解,该条本意是对那些有条件执行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案件通过更换执行法院,使案件能够尽快得到执行。如果案件本身就无法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更换法院也达不到执行的效果,那更换法院并无实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可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事由进行明确限定,因此是否符合变更执行法院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本制度目的予以确定。第二种救济途径:书面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有条件执行不执行为消极执行,消极执行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在法院消极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该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三种救济途径: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该司法解释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执行监督制度,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行为广泛的监督权。第74条就是对消极执行一种内部监督纠错制度,其具体程序更多的是在法院内部运行,通过内部函文达到纠正执行错误实际效果。以上三种即为消极执行或瑕疵执行行为存在时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