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业务领域

业务领域

强制执行

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实体权利是否消灭?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玉辉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河北某公司诉石家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石家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北某公司货款78678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石家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由于石家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人民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石家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2017年2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石家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河北某公司以石家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石家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河北某公司申请执行的期限已经超过两年,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最终,人民法院认为河北某公司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并以此为由支持了石家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抗辩理由。
  案件分析:
  上述案例,是由于当事人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最终导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丧失。那么,问题来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多久?如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否消灭? 1、已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是为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司法程序,法律设立申请执行期间,给申请执行赋予一个期限,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2、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因此,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假如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3、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实体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消灭?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当事人丧失的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生效法律文书依法确定的实体权利即债权本身是客观存在、合法有效的,这并不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消灭,当事人之间已形成自然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