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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轮候查封是否实际产生查封效力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占利
  —、轮候查封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分为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债权经过审判可得清偿,查封限制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二、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以《查扣冻规定》第28 条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28 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首先,查封解除之后,在此之后轮候的查封才生效,也就是说,轮候查封登记并不发生查封效力,轮候查封的效力其实是效力待定的,等到首封解除,才发生效力,所以轮候查封登记时并不发生效力。其次,轮候查封可能有多个,在首封解除之后,多个轮候查封并非一齐发生效力,而是按照登记顺序,登记在先的先生效。对此,《通知》第20 条第1 款作了详细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同时,该规定也表明轮候查封不具有查封效力,只能等待首封解除才可转为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倘若首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则轮候查封失效,倘若处理了部分,则只能就剩余部分生效。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则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从上述规定看,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及何时生效,取决于首轮查封。首轮查封只要还存在,轮候查封就不生效。查封财产被执行完毕,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因此,轮候查封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对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变动取决于前一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