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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执行证书能否作为法院确定执行内容的依据?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国江 左敬敬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性。申请人通过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执行内容并非没有争议,今天就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如何确定执行内容作简要分析。一、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定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仅是债务履行情况的说明,并非法院的执行依据。二、执行内容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该规定明确了确定执行内容的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证书不属于法院确定执行内容的依据,再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执行证书仅为债务履行情况的说明,执行证书的记载无论是否与公证债权文书一致,均不影响法院按照执行依据即公证债权文书确定执行内容。三、案例分析通过检索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对确定执行内容的执行依据存在不同形式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的裁定对此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86号执行裁定书观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第四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据此,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而执行证书则是证明履行情况的证据,其本身并非执行依据。新疆高院在复议程序中,直接从执行证书的记载内容得出本案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及双方当事人未对执行程序中债务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作出约定的结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发回该院重新审查。总结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中,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仅为债务履行情况的说明。故,公证债权文书是确定执行内容的依据。但是执行过程中为避免纠纷,执行证书除应当记载当事人履行债务情况外,还应当记载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未履行部分的债务,与公证债权文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