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当如何分配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国江
2016年9月28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综合治理,不断改革创新,全力解决执行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制尊严。同时指出,生效裁判的执行,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
仅从法院执行工作会议规格可见一斑,国家是把法院执行工作作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设重要一环看待的。生效裁判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必然会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也必然会阻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但执行难的形成,绝非法院一家的问题,牵扯到林林总总的因素,方方面面的关系。本文讨论的执行财产分配其实就是执行中的难题之一,该种执行难往往与诚信无关,一般属正常经营风险下被执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出现财产不足全部债务的情形,被执行人无转移资产逃避执行之行为。此种情况下仍然苛求法院全部执行,为免有点强人所难。此时,法院的责任就是相对公平的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
何为分配?百度百科如此解释:经济学术语,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规定分东西。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含义别无二致,只是标准和规则更清晰。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大体建立起这样的一种分配制度: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普通债权原则上按债权比例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征求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之一的意见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待其决定是否破产。若被执行人和全体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破产或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按照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下面详细进行一梳理。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
规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要求,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参与分配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3、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申请执行人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终结;
4、必须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5、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后,先行清偿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仍应继续清偿,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会产生与法人破产一样的效果;
6、存在特殊的异议之诉。可对法院制订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法院将异议书送达没有提出异议和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收到异议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若提出反对意见,法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未起诉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可以进行分配,但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案件中财产的分配
对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破产法虽赋予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权利,但并非所有债权人均愿行使。毕竟破产程序复杂费时费力,且公平受偿是相对于全体债权人而言的,如已在其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债权人,公平受偿就其本身来说不一定感到公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一个比较特别的程序,宗旨和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兼顾公平。
大致程序如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的意见,若有人同意申请破产,则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收到相关材料3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被执行人破产,若不予受理则将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决定受理破产,则解除执行措施。宣告破产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所有当事人均不同意移送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执行变价财产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