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中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分析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文杰
在套路贷中组织结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会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文将对该罪的构成进行分析。自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展开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至今力度依然不减,因此一旦戴上黑帽子就会被从严处理,而该类案件除“扫黑除恶”的因素外,案件本身又特别的复杂,因此对辩护工作要求特别高。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要求本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他参加的”,即指一般参加者,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除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外,其他参加该组织的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目前有效的司法文件六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两高一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2010年4月14日)、两高两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