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案件管辖问题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凯
一、侦查阶段(广义概念)有侦查权的单位有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三者分别对不同的犯罪类别行使侦查管辖权,经过整理,分别概述如下:
1、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四章内容(12-18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国家监察委按照人(公职人员)和事(涉及公权力行使过程中)进行专属管辖,分别为以下几类:
⑴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12条规定),共17个。分明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⑵是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第13条规定),共15个。分别为: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⑶是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第14条规定),共11个,分别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⑷四是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第15条规定),共15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⑸是涉及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第16条规定),共11个,分别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公职人员所涉及上述案件仍由公安机关管辖。
⑹是涉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第17条规定),共19个,分别为: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非公职人员所涉及上述案件仍由公安机关管辖。
以上共涉及到88个罪名的犯罪。
2、侦查阶段案件管辖变动的由来。
⑴17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前14个原由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案件,由于转隶,现由国家监察委办理,其余三个犯罪案件,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原属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由于犯罪行为涉及公权力行使过程中,故现由国家监察委侦办。
⑵15个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前9个原由检察院反渎局侦办的案件,由于转隶,现由国家监察委办理,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由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划转而来,而最后一个报复陷害罪是原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划转而来。
⑶11个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前2个是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现由国家监察委办理,后9个案件,原由检察院反渎局侦办案件,由于转隶,现由国家监察委办理。
⑷15个徇私舞弊犯罪案件中,前3个是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现由国家监察委办理,后12个案件,原由检察院反渎局侦办案件,由于转隶,现由国家监察委办理。
⑸11个涉及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中,非涉及公职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管辖,涉及公职人员的现由国家监察委管辖。
⑹19个涉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中,除破坏选举罪是原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划转而来之外,其余非涉及公职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管辖,涉及公职人员的现由国家监察委管辖。
二、经过调整后,现由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有12个罪名的犯罪,分别为: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现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三、除上述一、二部分外的犯罪种类,全部由公安机关侦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