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破产时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小杰
2016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租给乙公司经营,租赁期限10年,从201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2日,每月租金20万元,租金总额2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乙公司预付5年租金1200万元,剩余租金自第6年时起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1200万元,甲公司亦向乙公司交付了房屋。
2018 年 10 月 14 日,丙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某债权人对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 年12 月 10 日,甲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乙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15日内返还租赁的房屋。乙公司回函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返还承租的房屋。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经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破产时,租期尚未届满且承租人也未支付全部租金的租赁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待履行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以保障租赁物顺利回收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则其继续占有承租人预付的租金即失去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承租人有权要求将该租金作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