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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是谁?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丽霞
  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可提高交易效率,是合法的,但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最大的弊端之一是关联方之间利用关联关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关联交易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务中涉及的问题很多,比如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效力、关联股东表决效力、关联交易造成关联企业人格混同是否可以判令关联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在此,我们只说一下什么是关联方。
  一、《公司法》规定的关联方。
  我国《公司法》第216条将关联方分为公司内部人和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1、内部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因其身份可直接影响甚至利用公司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出现有失公平和诚信的情况。2、与内部有关联关系的人:指内部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即除公司内部人以外的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当事人。这些人因与内部人的关系会影响其与公司间的交易,有可能会出现有失公平和诚信的情况。
  二、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沪深两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关联方。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将公司的关系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拉卡拉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的法人;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法人。2、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自然人。
  三、财务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具体关联方及其中部分术语做了明确规定。1、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3、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4、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5、主要投资者个人: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6、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7、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8、关联方: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者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综上可看出,我国对关联方的界定多以是否与公司存在“控制”和“重大影响力”作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但就适用范围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公司法》关于关联方的规定更加详尽、明确,司法实务中认定非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时可作为参照,而上市公司则要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认定,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其关联方的界定适用会计准则而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