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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债转股的法律浅析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分期实缴注册资本的日期,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司运营资金的需要,很多公司股东通过借款或者往来款的形式向公司注入资金。这时股东就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公司使用,那么股东对公司持有的合法债权是否可以冲抵股东认缴的资本金呢?
  一、公司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冲抵应缴的出资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并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冲抵出资,可以看作债转股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首先,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债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资产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两个条件:第一,债权指的是合同之债,不论是借贷关系还是交易关系,其本身对应着明确的货币价值,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的条件;第二,根据《民法典》545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故债权可以依法转让。其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该部门规章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债权可以作为注册资本进行登记。所以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公司实收资本,只要用于抵销出资的债权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等一系列程序后,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要注意的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否则就要按增资处理。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对股东以对公司债权转公司股权是持认可的态度。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54号)的审判案例意见,股东可以在缴纳注册资本之外对公司进行投资,进而对公司享有债权,股东如欲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顶出资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以债权抵出资的,构成抽逃出资。从最高院的观点中可以看出,股东对公司的合法债权是可以转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但得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而不可以直接充抵注册资本,因为股东对公司除缴纳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可能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当然以投资替代注册资本的缴纳,不然股东单方主张用投资款充抵出资,系违背公司意志且违反法定程序,违背资本维持原则。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228号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豪威装饰砖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投资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对所投资企业的债权转化为注册资金,但前提是:(1)在所投资的企业中仍存在与该债权数额相当的企业资产,因为根据公司的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就应到位,在公司成立后,投资者有义务维持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公司资产,若投资者在公司成立时就没有相应地注入资本,后又将其债权与投资义务相冲抵时,则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并没有到位,没有可供承担责任的资产,也就违背了上述原则,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所投资的企业没有其他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对此没有异议,投资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冲抵投资,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在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应得到其他债权人的同意,若其他债权人存有异议,该抵销是无效的,因为在有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如果承认投资人可以将其债权与投资义务相抵销,实际上就是等于承认其作为债权人可以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三、股东以对公司债权转公司股权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的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司仅偿还股东的债务是属于可撤销的。将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最大意义的在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从本质上来讲股东对公司的借款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而实收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两者在法律属性上不一样,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属于将公司欠股东的钱款与股东应缴纳给公司的注册资本相抵消,等于是公司变相地偿还了股东的债务,在公司面临破产的情况下,这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分析,股东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存在瑕疵出资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可以该债权抵销相应的瑕疵出资,将债权转为实收资本,但公司存在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债权人已提起诉讼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情形的除外。四、为了防范股东被认定为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建议履行以下程序:(1)股东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是真实的,有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2)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3)股东债权人应当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4)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如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5)公司账薄进行相应的记账科目调整;(6)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7)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