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伟东 张伟哲
定义:挂名股东又叫名义股东、借名股东,是对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均记载为股东但实际没有出资、实际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虚名股东的不同的称呼,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象征股东,只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那么,在公司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后,挂名股东是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下面我们通过实际案例进行简单的阐述。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甲占公司股份40%,乙占公司股份30%,丙占公司股份30%,甲、乙、丙均未完全实缴注册资本。公司经营两年后,因欠某钢材公司钢材款,被钢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富丽公司承担欠款的同时,还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股东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认为富丽公司欠款的情况属实,但其虽然占公司股份最多,但其只是挂名股东,已经投入的资金全部是其朋友丁出资的,丁是富丽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而且,公司的管理事宜都是依照丁的授意处理的,故相应偿还欠款的责任应当由实际出资人丁承担。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股东甲的抗辩,经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限富丽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欠款,股东甲、股东乙、股东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析: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股东甲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可以该生效判决、丁实际出资凭证为证据,向实际出资人丁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