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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样吗?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丽霞
  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出资比例是股东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百分比,通常出资比例会被认为是持股比例。那么股东的持股比例必须等于出资比例吗?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必须按出资比例确定吗?在制作公司章程时能否自由设定股东的持股比例?能否不按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答案是肯定的。
  一、法律层面依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对表决权能否受限作出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从前述规定看,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法律,这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权利,体现对股东的意思自治的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对实缴出资、认缴出资、红利分取、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做出规定,但《公司法》未规定持股比例、表决权、分红权须与出资比例一致,根据“法不禁止皆可为”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不一样的规定。二、生效裁判依据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案情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以启迪公司名义对科美投资公司50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国华公司还是启迪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和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作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也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保护公司股东意思自治,认为股东间的行为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债权人利益,履行了法定程序,法律是不予以干涉的。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说,司法实务也是保护股东意思自治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可以作出不一样的约定。三、公司章程条款设计通过以上可知,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司法实务层面对股东意思自治的保护是显而易见的。股东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设计股权结构,可以自由约定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表决权不一致、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最终以公司章程的形式确定。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关系到表决权、分红权的多少,关乎股东的切身利益,在设计公司章程条款时,相关条款的设计要在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否则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规制。笔者通过多年的学习和实务操作,列出如下模式供参考。例1: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或实缴的出资比例或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例2:股东A出资百分之a,持股百分之a+(或a-),股东B出资百分之b,持股百分之b+(或b-),股东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注:这里的持股比例有可能大于出资比例,有可能小于出资比例,全体股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3: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或实缴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或股东A按百分之多少股东B按百分之多少)分取红利。(注:分红比例可与出资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例4: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对分配方式进行决议,全体通过后,由各方股东各执一份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合法有效,对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另外,现实中很多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使用其提供的制式的公司章程,凡公司法未明确表述的不得自由设计,有的甚至明确禁止更改内容,否则不予注册。针对此种情况,我们通常在为客户起草公司章程时会建议股东同时签订《出资人协议》,将出资人(即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前述的例1至例4)写入《出资人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述:本出资人协议是各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约定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司法实务都充分保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因此,在设立公司时或在经营过程中应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设计公司章程,科学合理的设计持股比较、表决权、分红权,以充分利用股东各自优势,使各方资源得到高效利用、组合,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各股东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