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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胜诉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晓
  11月1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出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法院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正中珠江会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经专业机构评估,投资者实际损失为24.59亿元。法院认为,康美药业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进行虚假陈述,造成了证券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及公司高管许冬瑾等人组织策划财务造假,应对投资者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导致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仼;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仼;另有13名髙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五位独立董事亦未能逃避责任,同样承担了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仼,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仼。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法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及其他风险因素等进行测算,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