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利息如何缴纳税款?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国江 左敬敬
近年来,由于经济规模的急剧增长,社会融资需求大幅增加,民间借贷成为金融融资手段之外的有效补充。但借贷双方对于相关税费承担问题不甚重视,导致税务风险的出现。本文拟从借贷双方角度梳理一下各自应承担的税务责任。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根据该规定,除取得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之外其他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均可归为民间借贷范畴,包括双方直接以借款名义进行的资金融通,也包括以其他名义投资但取得固定收益的其他资金融通行为。二、案例的背景资料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5%。甲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5%的股权。甲公司位于某县城,乙公司位于某省会城市。三、甲公司应承担的相关税种、税率1、增值税由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甲公司向乙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附加税甲公司除缴纳增值税外还应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5%计算城建维护税(城建维护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适用不同的标准,在市区的按照7%计算,在县城的按照5%计算,在其他地区的按照1%计算),按照3%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2%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按照年利率15%收取的利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应纳税所得按照25%(除存在优惠税率外)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得税前扣除,但缴纳的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税前扣除。四、乙公司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如果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扣除。2、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超过规定利率部分所产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1)对于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2)对于非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对于超过相关比例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率不得税前扣除,相关比例是指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关联债资比),对于非金融企业关联债资比为2:1,非金融企业为5:1,即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实收资本金额的2倍或5倍,超过部分的本金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也不能做税前扣除。就本案例来讲,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股权投资为350万元,其向乙公司提供的借款不能超过700万元,超过部分300万元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均不能税前扣除。对于是否属于关联方,一般可以参照如下标准判断:A、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为第三方委派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用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F、一方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