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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轿车营运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免赔?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召亮
  2020年12月3日,宋某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订单内容为将乘客从某小区送至火车站。宋某驾驶其自有轿车接到乘客后,在去往火车站的路程中,与邓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邓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其后,交警赶到案发现场,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宋某全责。另查明,宋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21年初,邓某将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损失。
  庭审时,保险公司主张,邓某擅自将家用车辆改为营运,同时又未及时向保险公司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商业险免责。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宋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保单,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宋某将自用车辆改为营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其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在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范围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