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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伟哲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
  案例
  2017年7月19日原告吴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保险,保险金额3000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原告吴某按约缴纳保费。后原告发现身体不适,分别于2018年6月23日、2018年7月7日、2018年9月27日住院接受治疗,现已出院休养观察。出院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索赔,被告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患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解约不退费。
  保险公司辩称,在原告投保的过程中,原告对被告询问的关于其健康等有关情况故意履行未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单中否定了既往病史,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承保条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解读
  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内容,吴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对其进行询问,且保险合同是电脑自动生成的格式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其是否向吴某询问及询问的范围应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对吴某投保前进行了询问,也未主动对被保险人吴某进行健康体检,故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