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与租金能否同时主张?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玉辉
2018年5月4日,小高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承租人小高租赁某融租租赁公司购买轿车一辆;车辆购车款总额人民币270000元,融资金额为270000元;车辆融资项目包括车款、购置税、保险费;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4个月;本合同项下租金总额276556元,咨询费43200元;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142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租赁期限内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控制车辆,承租人应同时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1、承租人连续二期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累计四期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2、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导致承租人无支付能力等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小高开始按月支付租金。自2019年8月开始,小高无力支付租金,连续逾期超过四个月。某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115200元。
庭审过程中,某融资租赁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且已经逾期超四个月,已经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对于剩余的租金余额115200元,承租人理应付清。小高的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故此,出租人既然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其就不能再主张支付剩余租金。经法院审理,法院要求出租人明确其诉请,出租人最终选择要求支付剩余租金。法院支持了出租人的诉请,判令小高支付剩余租金115200元。通过上述案例,融资租赁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如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在出租人多次催要未果,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租人仅能选择适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出租人是不能同时主张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