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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伟哲、张伟东
  随着车辆的日益剧增,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在不断上升,我们在开车时应避免事故的发生。以下内容是驾驶人员无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的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案例:
  2017年4月12日,任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经过某路段时,由于轮胎碾压石头飞起砸中吴某某头部,导致吴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任某某驾驶的车辆外轮胎碾压石头,溅起击中吴某某头部所致。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不可预见的,任某某和吴某某在事故中均无故意和过失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称在该起事故中双方并未发生过碰撞或接触,且任某某在此事故中无故意和过失行为,对吴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案的事故属于不可预见的,且事故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从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是任某某在行车过程中,驾驶的车辆碾压路面上的石头飞起砸中吴某某头部,造成吴某某死亡,符合“交通事故”的含义。本案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本案争议焦点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划分事故责任及责任承担比例的唯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任某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驶过有障碍物的道路时未减速慢行,避让障碍物,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吴某某的死亡与任某某驾驶车辆碾压石块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而言,任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有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说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非是划分事故责任及责任承担比例的唯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