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张借条,能否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呢?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国江 左敬敬
民间借贷,无论是在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之间,都是被广泛应用的一种资金通融方式,主要由社会交易自发而生。因为它存在着成本低、融资易、借贷灵活的特点,极大的促进了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社会融资的繁盛。但随着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借贷套路也随之出现,如“砍头息、套路贷、职业放贷人”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时也由最开始的“自由裁量”变成了“按章办事”,为应对层出不穷的民间借贷风险,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做出了严格规制。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仅凭一张借条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该规定仅凭一张借条是可以像法院提起诉讼的。仅依据一张借条起诉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依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面对出借人的诉讼,借款人可能提出已偿还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款行为、真实交易非借贷行为三种抗辩。
不同的抗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当借款人提出已偿还借款及相应证据后,出借人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举证,如出借人不能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提出其他证据或说明,就会存在败诉风险;当借款人提出未实际发生借款行为及合理说明后,法院就会对出借人的经济能力、财产变动、以及通常发生借贷行为的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出借人如不能对法院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据就会存在败诉风险。
为更好应对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保障自身权益,民间借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民间借贷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以证明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
2、借款合同应当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姓名及身份信息,以保证诉讼主体适格。
3、借款合同应当对利息进行约定,否则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息。
4、民间借贷尽量避免使用现金交易,银行转帐更有保障。
5、应当重视证据的保全,如转账凭证、借款合同、收据等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以保障诉讼的有力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