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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左伟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就是“追偿权”。那么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该如何行使呢?下面笔者结合一个小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甲某系私企老板,2018年5月因经营困难,向某银行进行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借期一年,甲某找来乙某、丙某对该笔贷款进行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5月,贷款到期,甲某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某银行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直接扣划了乙某名下存款100万元用于偿还甲某的贷款本金。之后,乙某将甲某和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关于本案,笔者在与同事讨论过程中,对丙某如何承担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应由甲某承担清偿责任,驳回要求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其理由是: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该规定,乙某只能向债务人甲某追偿,或者要求丙某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也就是说乙某只能在两者之间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第二种意见,丙某在本案中应承担补充责任,即由乙某先向甲某追偿,追偿结束后不足部分另行起诉再向丙某追偿。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乙某虽然可以向主债务人甲某主张债权,也可以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承担补充责任,但存在先后顺序。应由乙某先向主债务人甲某主张债权,经法院执行后不能受偿部分再向法院起诉要求丙某承担一半的连带担保责任。第三种意见,乙某行使追偿权虽然存在先后顺序,但不一定非要分开进行诉讼。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由甲某承担清偿责任,丙某对乙某不能受偿的部分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 结论:笔者认可第三种意见,原因在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补充清偿责任的倾向性:即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有先后顺序的,也就是说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后,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但并未规定需分次进行诉讼。既然法律没有作出此规定,那么乙某就有权向法院一并起诉要求甲某承担清偿责任,丙某对甲某清偿不能的部分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