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你出借了吗?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娄盼转
随着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出炉,在社会上又掀起了一阵浪潮。
最近接到了各种形式的关于借款事宜的咨询。无外乎以下几个问题:
问:我们约定的利率超过了修改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怎么办?
答:只能按照新修改的关于利率的规定收取利息了。
问:先前按月支付的超过新修改的利率部分怎么办?
答:核算后,计为本金进行扣减。
问:今年我起诉过一次,后来由于个人原因我撤诉了,我再次起诉适用这个法律规定吗?
答:适用,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因为是撤诉,再次起诉应当是按照新受理的案件进行处理。
问:我向六个人出借了款项,有朋友、同学、亲戚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吗?
答:新修改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我认为你这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了,但是如果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话,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不过这得具体看合同进行分析了。
随着该规定的修改,社会大众对于自己出借的资金不无担心,而对于借款人来说,不外乎是一件好事,但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对于出借人来说,出借需谨慎,权利得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