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车辆造成他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召亮
2018年9月27日,河北某快运公司名下车牌号AA***6、冀A9***Q新能源汽车停放在石家庄某车行充电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南站进行充电,同时停放在该站内的冀FD***5汽车也正在充电。2018年9月28日,冀FD***5汽车在充电过程中引起火灾,将河北某快运公司的上述两辆汽车热腐蚀毁坏,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该事故起火原因为冀FD***5烟台舒驰汽车电池仓内电器故障所致。冀FD0***5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时属于保险期间内。因此河北f某快运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车损362206元,停运损失1143元,评估费11744元。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属于停驶充电状态,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使用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另外,该车辆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对相关免责事由进行了提示,且有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签字确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151号的批复,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是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运。因此本案中,停运充电的车辆属于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车辆损失;但停运损失、评估费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该两项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