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能否转让?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国江 左敬敬
一、案例事实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乙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合同签订后承租期满前,乙方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租赁甲方房屋,再经过甲方同意后将房屋转租丙,由丙方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问乙方可将房屋转租丙方,同时将优先承租权转让给除丙以外的第三人吗?二、转租与优先承租权的概念《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优先承租权的转让不同于房屋的转租。所谓房屋的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优先承租权的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将其依法享有的优先承租权向房屋租赁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由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以优先承租权对抗其他同等条件的准备承租的当事人。三、优先承租权不能独立转让优先承租权存在的基础是出租人在将租赁物出租第三人前已经与承租人成立在先的租赁法律关系,是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合同届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为了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已事实上的占有、使用、装饰装修租赁物,并在生产生活中对其产生一定的依赖,已形成在先居住的权利。对于第三人来说,租赁物与承租人具有更大的利害关系。因优先承租权是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赁物的权利,是基于租赁关系产生在合同届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权利不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并不能将租赁合同与优先承租权分开单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