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民商事业务

民商事业务

相关文章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否适用于未决案件?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景霞
  2021年1月1日有关审理民事案件纠纷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生效,旧法被取代,部分案件的处理正赶上新法的施行。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在阅读生效的民法典之后,发现民法典的规定对其案件处理有利,理所当然的以为自己的案件可以适用该新规。理由是自己案件一审没有审结,此时新规已生效。那么规定生效的时间就是它适用于案件的时间吗?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否有法律依据?案件涉及的是《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纠纷规定。《民法典》公布时间2020年5月28日,生效时间2021年1月1日,在《民法典》中不涉及有关适用其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但在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首先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时间为节点,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其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该规定还做了一些例外规定及具体纠纷如何适用的规定。为此,新规生效时间不当然等同于新规适用的时间,不能想当然的直接适用一、二审未决案件,要看新规有没有规定适用条款或者有无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等。针对当事人的无因管理案件,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之前,笔者认为,如果案件涉及《民法典》第981条至983条规定的管理人的妥善管理、及时通知、减少不必要的无因管理以及事后报告、及时转交财产等义务的规定,旧法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没有上述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为此,当事人案件适用旧法,可以用《民法典》有关具体规定予以裁判说理。《民法典》已经公布半年余,仅学习了该规定,不足以达到可以实践的水平,还需要结合相关的适用规定、各编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还需要进行体系化学习和研究,从而保障正确的运用和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