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解析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文杰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和全面健身的背景下,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自甘风险原则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其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自甘风险也称自愿承担损害、风险自担、甘冒风险。
笔者认为,自甘风险应包含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受害人明知危险存在,二是被侵害人参与了危险活动,三是接受该危险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四是受害人遭到损害。具体可从以下几点来分析:一是行为方面,承担自甘风险责任必然要求自甘风险行为成立且有效,该行为成立后如果不合法或者不具有社会妥当性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在损害后果方面,承担自甘风险责任,必然要求有损害结果存在;在因果关系方面,自甘风险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要求受害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参加人没有伤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适用领域方面,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文体活动。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比较明确帮助解除参与体育活动人在法律上的忧虑,有利于人们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归责原则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规则能够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对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