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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使选择的起诉法院有效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丽霞
  执业多年来,无论是在案件代理还是给顾问单位审查合同时,经常发现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五花八门,而大多结果会被认定约定无效。当事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多为方便诉讼、降低诉讼成本考虑,同时也是为惩罚不诚信行为而对守约方利益做的弥补,但如果约定无效,显然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使守约方利益得不到更大保护,下面,就有可能导致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形统计如下:
  一、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管辖约定,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有些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均有权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应明确,《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如果约定可以仲裁也可以起诉,则该仲裁约定无效,由此,只能选择诉讼,如果当事人本意是仲裁,则因该约定违法而无法选择仲裁。二、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无效。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但同时规定了专属管辖,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法院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如果合同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则该约定是无效的。三、违反级别管辖的约定无效。我国对各级法院的受案标的有明确的规定,就河北省而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北省辖区内的,1亿以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北省辖区的,5000万元以下的均由基层法院受理。因此,如果合同约定由中院管辖,而争议标的额低于规定的金额,则该约定无效。四、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未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名称的,该约定无效。根据法院规定,管辖协议需明确,如果不明确,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具体签订地而导致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最终导致该约定无效。五、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与案件无实际联系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因此,如果双方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则无效。六、约定由当地的法院管辖有可能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而无效。比如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只有基层法院,而案件适用级别管辖,则该种情况下该约定无效。七、约定由守约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守约方是相对于违约方而言的,违约方是否构成违约是由法院通过审理确定的,未经审理无法判断最终是否构成违约,因此,该约定无效。以上是本人根据执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做的情形简述,对于不同情况应做不同分析,希望能给读者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