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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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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规定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伟东 张伟哲
  案例:刘某2019年12月购买祁某大众CC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车辆办理了过户。刘某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后在4S店保养车时发现该车发生过严重事故,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另,祁某是专门经营二手车业务的。刘某认为祁某恶意隐瞒售卖给其的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属于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应退一赔三,随即起诉至人民法院。争议焦点:祁某个人经营二手车业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律师意见:本案中,祁某虽为个人,但其确实在从事二手车经营业务,且刘某提交的证据也能够证明祁某是以二手车经营为生的,故祁某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中约定了保证无重大事故,如经鉴定机构鉴定,祁某售卖给刘某的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辆,则祁某作为经营者,应当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