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是主张利息损失还是逾期付款损失?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玉辉
现实生活中,商品买卖交易有很多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现状,一旦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产生纠纷,出卖人不知道如何向买受人主张经济损失?是主张利息损失还是逾期付款损失?针对这个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主张因违约给出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法院是支持的。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计算,该解释规定按时间节点分别计算:1、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笔者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从法律规定来看,出卖人主张利息损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出卖人应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或LPR标准为基础,并上浮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