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
民事诉讼案件,时常会看到有多名被告的情况,而部分被告实际是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因错误地被列为被告,虽只是与案件存在关联,法院查明后最终判决不承担责任,一场官司打下来,作为诉讼的陪跑人员也不轻松;也有因为与案件有牵连关系的人没有列为第三人,最后导致原告或者被告在举证方面困难重重,案件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最近接触到几起有关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件,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所以针对此问题,笔者对诉讼中的第三人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内容如下:一、第三人种类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外一类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二、概念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指在一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的人,它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诉讼中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三、参与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与诉讼或者法院通知参与到他人的诉讼中来。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践中观点是一致的是以申请的方式参与诉讼在,但法院是否可以依照诉讼经济效率原则与矛盾判决防止原则,直接以职权方式追加当事人参与诉讼,则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法律赋予了法院可以以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对象,同时,根据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直接以职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存在代为辅助他人诉讼之嫌,突破了不告不理原则,故,笔者更倾向于法院不应以职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观点。四、第三人未能参与诉讼法律救济途径(一)一审诉讼已结束,二审诉讼进行中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二)诉讼判决已生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经过上面的梳理,希望能让读者更充分了解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以期在诉讼中能更精准的甄别案件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理顺案件处理,既防止不该参与案件的人无辜受到牵连,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负担和精力付出,也要防止遗漏案件参与人,致使案件查不清、判不准,引发后续案件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