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姐》法律观后感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丽霞
近日热映的《我的姐姐》讲述的是父母因车祸去世、已经工作的姐姐在面对追求个人独立生活还是扶养六岁弟弟的问题上发生的细腻感人的亲情故事。笔者和大多观影人一样,是流着泪看完的。但由于职业习惯的原因,笔者观看的同时不禁会从法律的角度对角色的言行去评判,其中最值一提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一、姐姐对姑妈说姑妈应该抚养弟弟对吗?答案是否定的,影片中弟弟的监护人是姐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影片中的弟弟在父母去世后成为孤儿,其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如姑妈、舅舅等)或者组织,监护责任当然地落到姐姐头上。二、姐姐能把弟弟送人吗?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因此,影片中姐姐作为监护人是可以把弟弟送人的。三、姐姐将弟弟送养给舅舅,由舅舅直接把弟弟带走收养关系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影片中的舅舅没有固定收入,可以说整日生活在麻将馆中,是个名符其实的赌鬼,其不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弟弟的能力,即不符合收养条件,从这个角度上讲,这种收养可以说是无效的。退一步讲,即使舅舅符合收养条件,但因未向民政部门登记,其收养关系仍是未成立的。四、问题延伸:是不是凡是孤儿的监护人都可以把孤儿送养?答案是分情况确定。(一)我们已经知道,可以担任孤儿监护人的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这些人或组织中,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对没有任何监护人存在的孤儿)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将孤儿送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的孤儿的监护人要分情况确定。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时可以将孤儿送养,因为其对孤儿有类同父母的抚养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兄、姐可以把孤儿送养,理由是兄姐对孤儿有的只是扶养义务,并没有类同父母的抚养义务。当然,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健在,兄姐将孤儿送养须经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意。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可以把孤儿送养,当然,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健在,该个人监护人须经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意。法律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以上是笔者在观看影片《我的姐姐》时认识到的法律问题,现在加以整理,上述观点只是笔者个人的短浅认识,不足之处望各方高人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