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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之--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上)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学习民法典已不仅是法律专业人的需求,更是普通民众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求,现本人就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自然人的监护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与归纳,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与学习。
  一、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民法典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二、民法典规定了确定监护人的多种制度,包括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以及指定监护等。(一)法定监护,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而设立的监护。在法定监护中,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护人的限制条件,就必须担任监护人,不得拒绝,也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同一顺序的一人或多人担任。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民法典第27条、28条对法定监护进行了规定。1、民法典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条款是对未成年人确定法定监护人的规定,在强化父母在未成年人监护体系中首要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未成年人确定监护注意事项:①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受父母是否离婚的影响;②本条文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之间、继父母子女之间)。2、民法典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条是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创新和基础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21条、第22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本条实际是对原《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病人”范围的扩大,将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的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使社会生活中更多符合被监护条件的成年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成年人确定监护注意事项:①对于成年被监护人而言,不存在当然法定监护人,配偶虽为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并非当然法定监护人。②对于成年被监护人而言,如果其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可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则应首先尊重其选择和意愿,不一定严格按照以上顺序确定法定监护人,这也符合“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思”的原则。(二)遗嘱监护,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29条)。被监护人父母通过订立有效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时须征得被指定人的同意,且被指定人拥有监护能力。在子女具有表达能力时,父母应征求子女意见,并从最大程度保护子女利益出发进行遗嘱指定。(三)协议监护,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30条),本条充分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且被监护人的意愿具有优先顺位的效果。协议监护注意事项:①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主体必须是有监护资格的人,而非被监护人本人,此为“协议监护”与“意定监护”的不同之处;②在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形下,由于父母为当然法定监护人,因此,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时,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其他法定监护人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③根据法定监护人确定的监护顺序,已由前一顺位具有监护资格人协议确认监护人后,后一顺位人即丧失协议确认监护人的权利;④经协商不得在具有监护人资格之外的人中确定监护人。(四)指定监护,是指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争当或推诿),由有权指定监护人的主体指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当法定监护人之间对确定监护人存在争议时,可以根据以上“协议监护”的规定协商确定监护人,但若监护人之间协商不成时,应当按照民法典31条规定的“指定监护”制度确定监护人。两种指定程序:①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②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1条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比照民事特别程序审理。指定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临时监护:在有权指定监护人的主体依法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五)成年人意定监护,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33条)。意定监护的核心内容就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在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意定监护注意事项:签订监护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可能会影响双方所签协议的效力;三、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民法典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