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身边事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景霞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有这样一个烦心事:当事人兄弟两个,成年的哥哥一直未婚。父母去世后,一直跟随当事人生活。近年哥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病情加重,无法自理,哥哥生病住院期间,其细心照料。2018年哥哥出院后,当事人的叔叔在没有告知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的情况下,强行将哥哥送往养老院,并霸占了当事人哥哥名下的财产,至今刚得知哥哥的下落。现叔叔以当事人没有对哥哥尽扶养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当事人履行扶养义务;并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当事人给付其垫付的2018年至今哥哥住养老院的费用。当事人提出其对哥哥是否有扶养义务?当事人的叔叔是否构成无因管理?问题1: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助扶养义务,就现有生效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定的相互扶助义务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可能存在互助扶养义务。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间系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事人哥哥在没有配偶、父母死亡、无子女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由其哥哥抚养长大,在其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哥哥负有扶养的义务。反之,则无扶养义务。问题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要件上要求满足四个条件:1、管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3、管理人具有维护他人利益的意思。4、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之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当事人的叔叔虽然与当事人的哥哥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强行将当事人的哥哥送往养老院,管理虽然非自己的事务,但是为管理人自己获得私利,违背哥哥意愿,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的叔叔不构成无因管理。另外,当事人与哥哥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当事人的叔叔也无权向当事人主张垫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