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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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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冯裕霞
  案例:张某与陈某是朋友,二人各自经营有一石膏板厂,早年曾相互担保向信用社借款,后均还清。2010年9月,张某为经营需要向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3万元,找陈某为其提供担保。陈某碍于情面,答应了张某请求。2010年9月30日,陈某在《保证合同》保证人处签名、盖厂公章,当时保证合同编号、借款合同相关信息、保证范围等处均为空白。陈某签名、盖章后未填写合同日期,信用社也未向其交付合同文本。该笔借款到期后还清。2012年9月19日,陈某又为张某向信用社借款36万元提供了担保。合同文本与签署过程同前。借款发放后不久,张某经营的板厂即停产,各债权人纠纷要债上门,但张某已无财产还债。2014年3月9日,陈某接到法院传票,信用社诉请陈某及其板厂对张某2013年2月7日一笔57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某辩称未对该笔借款提供过担保,并对该笔借款、担保证据提出诸多疑点、不合常理之处,但终因无确切反驳证据,被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签订合同时的风险防范:前述案例,是签订合同时无风险意识导致承担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风险呢?应如何防范?1、审查、核对签约相对人的身份及授权情况,个人的,须核对无误后留有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要审核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 合同如有空白,需填写完整后再签字、按印;3、须明确填写合同签订日期;4、须审核个人签名与身份证上名字是否一致、所盖章是否与单位名称一致;5、须按骑缝手印或盖骑缝章;6、一定要保留一份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