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会造成合同无效?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左伟
合同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约定是最明智的选择,但是合同在订立之后并非万事大吉,还可能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都有哪些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呢?笔者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 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 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 59 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例如目前较为热点的淘宝服务协议,法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实践中,如果合同无效的话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格外注意,小心审查合同内容,同时也不要有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