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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召亮
  2018年4月,司机赵某在驾驶其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赵某为躲避其他来往车辆,将正在步行的刘某撞伤,造成刘某身体多处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赵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刘某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2019年1月份出院,但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向赵某主张赔偿,2019年10月份向赵某要求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但赵某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不予赔付。2020年1月份,刘某来到我单位进行咨询,该案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若要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先明确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和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1、关于诉讼时效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计算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时,容易出现两种分歧。第一种观点是起算时间应当为事故发生之日;另一种观点是起算时间为治疗结束或损失确定之日。很明显第一种观点存在明显缺陷,如果从事故发生之日便计算诉讼时效,那么根本无法确定赔偿金额。另外,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主管部门还需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该责任的认定也需要时间,因此采用第一种观点就暴露出了很多不足,,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从治疗结束或损失确定之日计算诉讼时效,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该观点。治疗结束前,医疗费等损失一直在不断增加,属于侵权行为的持续,待治疗结束后,侵权行为才结束,医疗费等损失可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关于伤残部分的损失,也应当待鉴定后,受害人才能确定或明确该部分的受损情况。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不仅仅指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还应当包括知道损害结果的大小。2、关于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期间。原《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将原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废止。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将原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统一规定为三年。综上,刘某所咨询案件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