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要轻易说出口!!!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娄盼转
引子:
舒群在《少年Chen女》四中说:“一切都按预先约定的承诺,毫无半点差错。”即作出了承诺就要按照所说履行。
案例:
甲男和乙女双方系情侣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甲曾借给乙人民币五万余元。后由于甲遇到真爱,希望与乙结束恋爱关系,便在聊天时对乙表示借出的钱款不需要乙偿还了。这时乙明确表示会还钱且希望维持恋爱关系。甲坚持分手并明确表示不要乙还款。一来二往,在甲多次明确表示“不要了”之后,乙不再作出回应。几个月后,甲男后悔,想要回借款,便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已经放弃债权,该借款无需偿还,遂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男、乙女双方系情侣关系,分分和和两年有余,在交往过程中乙因投资做生意曾向甲借款五万余元,并打了借条。后由于甲称遇到所谓真爱,但又不愿与乙分开,便同时与两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乙知道后希望甲男回头,而甲希望与乙结束恋爱关系,乙因为对这段感情投入较深不愿结束,多次挽留。但甲心意已决不肯回头,便在与乙微信聊天时对乙表示借给乙的钱款不要了,只要乙放手。这时乙明确表示会还钱并维持恋爱关系,而甲坚持分手并不要求乙还款。一来二去,在甲多次明确表示“不要了”之后,乙便未再回复甲任何消息,决定放弃这段恋情并不再和甲联系。几个月后,甲后悔和乙分手,想要和好被乙拒绝。这时甲意识到不能再和乙和好如初了,便想要回借款,并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由于甲之前在微信中多次对乙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法院经审理,认定甲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确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该借款无需偿还,遂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
相爱容易相处难。承诺可以给,但要承担得起相应的后果,否则不要轻易说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