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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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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及在证据法上的效力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小杰
  案例简介: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施工完成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期间,甲公司未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向法院提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一审法院准许其申请,并按照证人作证程序进行了通知、询问等,采信专家证人的证言作为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以及其陈述意见的效力为何?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专家证人的规定,根据2019年修正后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2条关于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的规定,证人仅指事实证人,不包括专家证人。《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性质上为专家辅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2款的规定,其所陈述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本案中,一审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错误,仅以其陈述的意见认定案件事实,程序上显属不当。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终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