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不是你想逃就能逃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娄盼转
近日,我的一位做房产中介的朋友甲向我说了这样一件糟心事:
甲作为一名称职的中介顾问,带着客户乙东跑西颠的看房子有小半年的时间,最终看到了心仪的房产。后在甲的主持下客户乙和业主丙见面商谈具体的细节问题。见面后甲多次约乙协商签合同交定金等事宜,而乙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个星期后,甲通过同事知晓该房产已经成交,客户乙和业主丙私下自己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把甲甩了出来。甲很气愤,过后却也无可奈何。
听完后,首先,作为朋友,我为她打抱不平,客户乙没有一点契约精神;其次,作为律师,我告诉她,202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你们单位应该好好学习一下,其中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你付出了劳动,应当向你的客户主张你应得的劳动报酬。
最后,告诫那些想得便宜的人,请尊重他人的劳动和价值,请诚信履约,否则,便宜讨不到,反而会为自己惹上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