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录音录像遗嘱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伟哲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应用,录像在生活中变得更加便捷,也更唾手可及。紧随时代进步与发展,新修订的《民法典》在其中关于遗嘱的部分新加入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如何制作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确定了录像遗嘱的必要条件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为了保证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录音录像遗嘱的形成过程。(2)录音录像遗嘱作为一种电子数据,那么在使用时我们必须要满足它作为电子数据类证据的使用条件,即通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影像完整录制和保存,同时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比如,当事人用录音笔录音或用手机录像,既要确保录制设备保存完好,也要保证对录音录像文件无修改编辑等操作。(3)录像与录音最大的区别在于录像可以保留影像,而录音却无法完成此项内容,根据录像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录像时需要注意将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肖像录制清楚。根据《民法典》规定,录像遗嘱必须录制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录像视频中没有遗嘱人和见证人完整的正面肖像,全程展示了侧面像或者因为角度原因无法看清正面肖像,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录像遗嘱的效力。(4)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录音录像必须有指定内容。首先,录音录像遗嘱必须在开头由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这是为了能够区别录音录像遗嘱与普通谈话的录音录像;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明确自己的姓名、身份;最后,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表明录制的具体时间。最后,还应注意的是什么样的人不能作为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要使用录音录像遗嘱应满足以上条件,否则将承担遗嘱无效的风险。